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机构设置如下:主任:徐剑文副主任:赵红燕财务综合部负责中心财务、资金、资产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等,监督公司审计和财务指导,协助年审,参与投资项目评价,促进资源效益提升。
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运用工作,支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第十六条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2、另外,全国人大最近在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着眼于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今年人大常委会将围绕规范非税收入开展专题调研,推动企业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3、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1、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方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法律主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下;年销售额、资产总额低于两亿;无严重失信行为和经营异常;以及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六十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是零分等。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1、中小企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律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我国民法典的《企业法》和《公司法》共同规定了8种企业形式,分别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份公司、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适用的主要为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
1、法律主观:从今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增值税 。
2、我国小微企业迅速发展,在增加收入、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小微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3、【法律依据】 __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4号)规定:自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21年,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将起征点从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享受现行5%的基础优惠之上,再减半征收,进一步降低税负。 对于未大幅裁员或裁员较少的小微企业,政府将继续提供政策支持,以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1、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在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机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供补贴等措施;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小企业搭建科技创新平台等。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性重要政策。